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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桃江县房地产管理局???作者:住房保障中心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7-09-04???字体大小:

第一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益政办发〔2012〕1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桃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行两房并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共租赁住房包含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对象根据其收入认定情况,按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分档计算租金,租金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货币财产标准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县政府发布的桃江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其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资产总额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以下。

  最低收入家庭(即享受低保的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度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员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由县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当地政府、社区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桃江县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认定实施细则》,综合各有关部门信息,初审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人员名单,在社区及相关媒体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民政部门出具低收入核对认定结论。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配租、管理和监督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行申请、公示、审核、轮候、配租和退出机制。

  第六条 桃江县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申请所在地常住户口。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不列入家庭住房面积。

  3、申请家庭为公共租赁住房相对应的户口所在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且居住年限为5年以上(含5年)。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申请及分配时正在享受且已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低保的家庭。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属于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我县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公开考聘、考录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毕业录用未满六年;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本人及其父母在工作所在地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本县引进的国内外人才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优先安排。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来桃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时正在用人单位务工,且已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2年以上(含2年)的劳动合同,并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2、在工作所在地乡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企业和园区为无房员工、外来务工人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和园区制定,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县教育、卫生系统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分配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分配细则。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桃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八条 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申请: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材料包括(先将资料原件交受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填写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再到相关部门盖章认可)。

  1、桃江县最低收入(即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需提交资料;

  (1)申请人(低保证登记人)身份证;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薄;

  (3)低保领取证;

  (4)低保存折(需将银行记录更新到当前日期);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其他关系证明材料;

  (6)管理部门认为必须的其他资料。

  2、桃江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需提交资料;

  (1)低收入家庭认定结论;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薄;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其他关系证明材料;

  (5)住房情况证明;

  (6)管理部门认为必须的其他资料。

  3、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公开考聘、考录的新就业人员以及本县引进的国内外人才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申请公租房需提交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薄;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其他关系证明材料;

  (4)住房情况证明。

  (5)正在务工的劳动合同(6年之内,含6年)、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7)管理部门认为必须的其他资料。

  4、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需提交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薄;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其他关系证明材料;

  (4)住房情况证明。

  (5)正在务工的劳动合同(连续2年以上,含2年)、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7)管理部门认为必须的其他资料。

  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并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证。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社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窗口进行申请。

  (二)初审

  社区在接受申请后,应根据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入认定结论,进行社区综合评议并出具评议报告,确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人所有申请资料上加盖社区印章,完成初审。每月或季度的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合格申请人员资料移交桃江县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复审。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

  桃江县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初审材料后,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统一安排调查、审核,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合格的进行公示。

  (四)公示

  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名单将在政府、房产局、社区及网上分三次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仍有异议的,可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议。

  (五)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申请人轮候名单。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社区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配租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指定网站或报刊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申请家庭人数及相关情况进行配租,具体配租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和社区根据申请情况共同完成。

  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七)签订合同

  被安排入住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有关证件到指定地点签订《桃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条 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长为2年。承租人每2年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一次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及其他约定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投资补助。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以及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要组建由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机构、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建或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第十五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对拒不退出的,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第二十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