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桃江县扶贫办???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7-04-28???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一、产业扶持政策
序号 |
类别 |
政策内容 |
1 |
产业帮扶 |
(1)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发展产业的典型示范户,给予1500元/人的产业扶持基金。 |
(2)扶贫经济组织按照“四跟四走”产业扶贫路子参与精准扶贫的,可根据项目采取的帮扶模式、帮扶贫困人口数量、增收效益幅度以及贫困农户对企业的依存度等要素,享受一定的财政扶贫资金支持,具体支持额度见湘扶办联﹝2015﹞14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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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税面积内种植一季农作物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105元/亩/年;计税面积内种植双季稻耕地地力保护补贴175元/亩/年(计税外70元/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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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耕种省投资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00元/亩的补助。其中,交付耕种的第一、二年按200元/亩发放,第三年按100元/亩发放,连续发放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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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额信贷 |
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发展产业,为其提供1-5万元、3年期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全额贴息的扶贫小额信贷。 |
3 |
电商扶贫 |
①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②鼓励电商公共服务站定向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③对建立了电商公共服务站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小额信贷支持;④鼓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电子商务创业培训。具体奖励办法见《桃江县电子商务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4 |
乡村旅游 |
对纳入省扶贫办实施重点旅游扶贫项目的村,村内参与和直接受益的贫困户2000元/人以内的财政扶贫资金补助,既可以采取直接帮扶到户的项目,也可以采取股份合作方式共建共有。同时,还可享受扶贫小额信贷支持。 |
5 |
光伏扶贫 |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补贴0.42元/千瓦时,连续补贴20年;“全额上网”模式标杆电价按国家补贴政策执行。 |
二、就业培训政策
序号 |
类别 |
政策内容 |
1 |
就业技能培训 |
为法定劳动年龄内贫困劳动力提供202个职业培训项目,补贴标准为500元/人-1320元/人。 |
2 |
创业培训 |
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补助800元/人/次,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补助1200元/人/次。 |
3 |
工会培训 |
有就业意向、本人提出申请,且信息已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系统的在职困难职工、在职困难农民工给予500—700元/人标准的职业培训费,给予500—800元/人标准的法律援助费。培训资金补助给培训机构,法律援助资金补助给办案律师。 |
4 |
移民培训 |
对大中型水库移民有计划的进行免费培训,A类职业培训不超过3000元/人/期,B类职业培训不超过2000元/人/期,C类职业培训每人每期不超过1000元/人/期(资金补贴给培训机构)。 |
5 |
交通补助 |
转移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凭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和交通费票据,按照省外、市外省内、县外市内据实分别给予不超过400元、200元、100元的一次性交通路费补助。 |
6 |
对外输出 补助 |
对签订对外劳务输出合同的贫困人口给予2000元/人的前期费用补贴,并纳入扶贫小额信贷支持范围。 |
7 |
一次性岗位补贴 |
对本县输入地企业吸纳输出地农村贫困劳动力5人以上(含5人)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劳务协作脱贫试点出台政策) |
8 |
就业创业和跟踪服务补贴 |
对市场化运作具有资质和社会良好信誉的劳务中介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和商会组织,每成功介绍贫困劳动力就业1人,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给予300元/人的中介和跟踪服务补贴。(劳务协作脱贫试点出台政策) |
三、易地扶贫搬迁和危房改造政策
序号 |
类别 |
政策内容 |
1 |
易地扶贫 搬迁 |
安置房面积控制在人均25 m2,每户可增加25 m2的生产用房。分散自建的到户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不少于800元。 |
2 |
贫困户危房改造 |
特困无房户和D级危房户执行“3+1”,即从住建部门获得了3万元危房改造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部门跟进补助1万元;住建部门每户补助了7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新建住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县扶贫办补助5000元。 |
3 |
移民建房(移民避险解困搬迁安置) |
符合移民避险解困搬迁的安置对象新建房屋(在旧房拆除后)的建房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方式分别确定:进县城购房安置的为每人补助2万元;进乡镇或跨乡镇中心村寨安置的每人补助1.5万元;搬迁到中心村寨安置的每人补助1.2万元;搬迁至当地养老院、敬老院等进行安置的每人补助2万元。对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分别按增加1人和增加半人的标准发放建房补助费。 |
4 |
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助 |
受地质灾害威胁,确需搬迁避让的,经报湖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核准年度搬迁避让指标,并下达资金文件后,按照搬迁避让要求拨付4万元/户搬迁避让补助资金。 |
四、教育扶贫政策
序号 |
类别 |
政策内容 |
1 |
教育助学 |
(1)学前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给予1000元/人/年的入园补助。(资助面:7.5%) |
(2)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对家庭经济困难生就读小学的补助生活费1000元/生/年,就读初中的补助生活费1250元/生/年(资助面:25%)。其中,对残疾学生实行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免住宿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三免一补”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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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中教育:①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普通高中学杂费,标准为省示范性高中(含特色教育学校)1000元/生/期,其他800元/生/期。②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00元/生/年助学金(根据实际可分1-3档);③对残疾学生补助1400元/生/年;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补助1000元/生/年。④民族地区免教科书费(320元/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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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职教育:①对农村涉农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免学费2400元;②对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2000元/生/年;③对纳入到“一家一”助学就业工程的贫困学生,另给予2000元/人/年生活费补助,共补2年,第三年推荐定岗实习并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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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等教育:①本、专科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平均3000元/生/年(分1-3档),助学贷款最高8000元/生/年;②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6000元/生/年,博士10000元/生/年,助学贷款最高12000元/生/年。③一次性资助残疾人大学生:专科4000元/人,本科5000元/人,硕士及以上6000元/人;一次性资助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3000元/人(不分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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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雨露计划 |
(1)职业教育: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在落实职业教育“免”、“补”政策基础上,按照“应补尽补”原则,叠加给予每生每年扶贫助学补助3000元。中职教育连续补助二年,高职教育连续补助三年,五年制高职教育连续补助四年。 |
(2)特困学生扶贫助学: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义务教育、普高教育、高等教育阶段特困学生,给予2000元/年/人资助,资金从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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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市级贫困劳动力培训补助120元/人/天,县级贫困劳动力培训补助100元/人/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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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就业培训:对接受半年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贫困劳动力,每人补助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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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经营管理型和创业技术型培训分别按320元/人/天、260元/人/天标准补助。其中:培训伙食费每人不低于8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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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会助学 |
所在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信息已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系统的在职困难职工、在职困难农民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备齐相关资料),经基层工会、乡镇、局工会审核公示后无异议的,给予中学生、大学生600—1500元/人的助学救助;一个在职困难职工、在职困难农民工家庭一个年度内只救助一次。 |
五、健康扶贫政策
序号 |
类别 |
政策内容 |
1 |
医疗保障 |
①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50%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资金补助30%。②贫困户参与新农合就医报销比例提高10%。 |
2 |
大病保险 |
低保困难群众(含特困人员)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 |
3 |
医疗救助 |
①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特大疾病救助范围。②建立贫困人口健康档案,对贫困人口大病实行分类救治,采取“先诊疗、后付费”。 |
4 |
老年乡村 医生补助 |
对农村不在岗的老年乡村医生,按工作年限不同分每月90元、120元、150元三个等次给予补助。 |
5 |
计生卫生 服务 |
(1)对计划怀孕夫妇给予240元/人的孕前优生免费检查。 |
(2)对计划结婚夫妇给予100元/对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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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计划怀孕妇女免费发放叶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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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全省孕产妇给予140元/人的免费产前筛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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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农村孕产妇提供300元/人住院分娩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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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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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35-64岁的已婚育龄农村妇女提供免费“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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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计生救助 |
(1)农村独生子女、两女户家庭夫妻:补贴80元/人/月。 |
(2)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 2016年起每人每月分别补助320元、3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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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一级乙等(含一等)并发症人员4800元/人/年;二级各等次(含二等)并发症人员3600元人/年;三级各等次(含三等)并发症人员240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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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残疾人 康复 |
(1)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
(2)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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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会救助 |
所在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信息已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系统的在职困难职工、在职困难农民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备齐相关资料),经基层工会、乡镇、局工会审核公示后无异议的,根据当年在职困难职工和在职困难农民工住院自负费用给与500—1500元/人的医疗救助;一个在职困难职工和在职困难农民工家庭一个年度内只救助一次。 |
9 |
社会捐助 |
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港澳台海外人士捐助)。 |
六、兜底保障政策
序号 |
类别 |
政策内容 |
1 |
两线融合 |
2016年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220元/月,2017年实现农村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融合”。①对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的农村扶贫低保对象,按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②对未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按农村低保标准与家庭月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发放低保金。③对农村特困人员(原五保对象),原则上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3倍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 |
2 |
高龄老人 津补贴 |
鼓励各地政府为65-99岁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补贴。 |
3 |
百岁老人 保健补贴 |
400元/月。 |
4 |
基本养老 服务补贴 |
对65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贫困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标准20元/月。 |
5 |
意外伤害 保险 |
鼓励各地政府为农村“五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失独老人等特困老年人群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其他社会老年人群自愿购买。 |
6 |
孤儿基本 生活补贴 |
散居:600元/月,集中供养1000元/月。 |
7 |
残疾人 保障 |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最低50元/人/月。 |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50元/人/月。 |
||
(3)重度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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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26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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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中央3500元/户 ,省级15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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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临时救助 |
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参照最低生活标准救助,保障阶段性基本生活。 |
9 |
移民后扶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补助600元/人/年(按季度一卡通发放,扶持20年,死亡后取消补助)。 |
10 |
工会救助 |
所在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信息已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系统的在职困难职工、在职困难农民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备齐相关资料),经基层工会、乡镇、局工会审核公示后无异议的,给予200—1500元/人的生活救助;一个在职困难职工和在职困难农民工家庭一个年度内只救助一次。 |
七、生态补偿政策
序号 |
类别 |
政策内容 |
1 |
防护林 工程 |
人工造林补助500元/亩,封山育林补助100元/亩。 |
2 |
造林补贴 |
乔木林、经济林补助200元/亩,迹地更新补助100元/亩。(2017年以前标准,2017年标准暂未确定) |
3 |
森林抚育 |
补助100元/亩。(2017年以前标准,2017年标准暂未确定) |
4 |
退耕还林 |
补助125元/亩,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
5 |
新一轮退耕还林 |
补助共计1500元/亩,其中①种苗造林费300元/亩(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②补助1200元每亩(每亩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
6 |
油茶种植 |
新造油茶林400元/亩,油茶低产林垦复改造200元/亩,油茶新造幼林抚育100元/亩。 |
7 |
森林生态 效益补偿 |
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经济补偿14.5元/亩/年。 |
8 |
公益林 护林补助 |
补助1.5元/亩/年,优先聘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生态护林员,管护费2400元/人/年。 |
9 |
天然商品林商业性停伐试点补助 |
补助11元/亩/年。 |
其他到户政策: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
残疾 性质 |
抚恤 标准 |
分散安置对象护理费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比例发给 |
一级 |
因战 |
66230 |
50% |
因公 |
64140 |
50% |
|
因病 |
62040 |
30% |
|
二级 |
因战 |
59940 |
50% |
因公 |
56780 |
50% |
|
因病 |
54660 |
30% |
|
三级 |
因战 |
52590 |
40% |
因公 |
49420 |
40% |
|
因病 |
46290 |
30% |
|
四级 |
因战 |
43100 |
40% |
因公 |
38910 |
40% |
|
因病 |
35750 |
30% |
|
五级 |
因战 |
33670 |
/ |
因公 |
29440 |
/ |
|
因病 |
27340 |
/ |
|
六级 |
因战 |
26310 |
/ |
因公 |
24890 |
/ |
|
因病 |
21030 |
/ |
|
七级 |
因战 |
19990 |
/ |
因公 |
17890 |
/ |
|
八级 |
因战 |
12620 |
/ |
因公 |
11550 |
/ |
|
九级 |
因战 |
10480 |
/ |
因公 |
8420 |
/ |
|
十级 |
因战 |
7360 |
/ |
因公 |
6300 |
/ |
“三属”、“两红”等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属”、“两红”人员 |
其他定补人员 |
|||||
属别 |
抚恤或补助 标准(元/年) |
补助标准 人员类别 |
定期补助 (元/月) |
|||
烈士遗属 |
21030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450 |
|||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
18050 |
|||||
病故军人遗属 |
16980 |
既属带病回乡又属参战退役人员 |
520 |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
45930 |
|||||
红军失散人员 |
20720 |
农村无工作单位参战退役人员 |
500 |
|||
在乡复原军人定期补助类别(元/月) |
||||||
抗日战争入伍 |
1170 |
农村无工作单位参试或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人员 |
500 |
|||
解放战争入伍 |
1100 |
年满60周岁农村无工作单位烈士子女 |
340 |
|||
建国后入伍 |
1070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25 |
|||
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4500-6000元/年 |
||||||
光荣院 住院老人 |
伙食费 (元/月) |
零用钱 (元/月) |
衣被费(元/年) |
医药费(元/年) |
取暖费 (元/年) |
|
600 |
240 |
500 |
500 |
300 |
扶贫特惠保政策
(一)“扶贫特惠保”贫困家庭综合保障保险。
1. 保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
2. 保险期限:一年,从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小时止。
3. 保险责任:(1)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保险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导致身故、伤残(含烧烫伤),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建档立卡贫困户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住院医疗,对其实际支出、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设置起付线,保险公司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者给付部分,在保险额度内,对其余额按9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自然灾害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不重复赔偿。(2)大病保险补充保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保险公司对该保险人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剩余合规住院医疗费用,按40%给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金,最高赔付5万元。
4. 投保方案及费率:
(1)年龄在17周岁(含)—60周岁(含)的青壮年劳动力
保障内容 |
人均保险金额(元) |
保险费(元) |
|
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
意外伤害身故金 |
50000 |
60元/人 |
意外伤害伤残金 |
50000 |
||
意外烧伤伤残金 |
50000 |
||
意外住院医疗金 |
5000 |
||
自然灾害保险保障 |
自然灾害身故金 |
100000 |
|
自然灾害伤残金 |
100000 |
||
自然灾害烧伤伤残金 |
100000 |
||
自然灾害住院医疗金 |
5000 |
||
大病保险补充保障 |
大病保险补充医疗金 |
50000 |
(2)年龄在0—16周岁(含)和60周岁以上的人员
保障内容 |
人均保险金额(元) |
保险费(元) |
|
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
意外伤害身故金 |
15000 |
60元/人 |
意外伤害伤残金 |
15000 |
||
意外烧伤伤残金 |
15000 |
||
意外住院医疗金 |
2000 |
||
自然灾害保险保障 |
自然灾害身故金 |
30000 |
|
自然灾害伤残金 |
30000 |
||
自然灾害烧伤伤残金 |
30000 |
||
自然灾害住院医疗金 |
5000 |
||
大病保险补充保障 |
大病保险补充医疗金 |
50000 |
(二)“扶贫特惠保”借款人意外保险
1. 保险对象:发起借款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
2. 保险期限:根据贫困农户扶贫小额信贷贷款期限,可按一个年度投保,也可连续几个年度一次性投保,最长不超过三年。从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3. 保险责任:承担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障责任。
4. 保险金额:主借款人实际借款金额。
5. 投保方案及费率:
保障内容 |
投保范围 |
保险费率 |
备 注 |
||
借款人意外保险 |
疾病死亡、意外死亡或意外高残 |
主借款人每贷款1万元收取保费15元,承担疾病死亡、意外死亡或高残按贷款金额赔付 |
年龄16-65周岁建档立卡贫困户 |
一年投保1.5‰,连续二年投保2.5‰,连续三年投保3.5‰ |
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减免了90天疾病观察期 |
疾病死亡、意外死亡或高残 |
主借款人配偶每贷款1万元,缴纳15元保费,承担疾病死亡、意外死亡或高残按贷款金额赔付 |
一年投保1.5‰,连续二年投保2.5‰,连续三年投保3.5‰ |
(三)支持政策
以上二种“扶贫特惠保”产品,均采取政府补助和贫困户个人自筹相结合形式自愿购买。其中县财政补助保费金额的90%。贫困户个人负担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