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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

来源:县委办 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7-11-13???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保护和扶持发展我县工业经济,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根据相关政策,特制定如下行政指导政策措施:

一、大力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力度不减、承诺不变、落实兑现”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产业专班招商机制、招商引资政策和工业招商奖励办法。县内工业园区每新引进一家设备投入8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县财政另行补助招商单位招商经费5万元。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用地需求。促进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加快落地开工,签订投资合同后,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国土部门即可提供勘测定界图,供企业进行地勘、设计、场地平整等前期工作。新引进企业的土地价格和租赁标准化厂房价格按照《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江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桃政发〔2016〕13号)执行。(责任单位:县科技和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各园区)

二、加快工业项目落地。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手续办理一律实行并联审批,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开辟专门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办理。凡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开工前置条件或行政机关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开工前置审批。严格落实《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时限的通知》(桃政发〔2016〕6号)要求,确保企业投资项目从县政务服务中心专门窗口受理之日起至同意业主开工之日止,入园项目在11个工作日内办结,非入园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上级审批项目除外)。每年发布全县(含各园区)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目录的,工业企业可拒绝缴纳。保留的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开户费按省内最低标准收取。免收工业企业建设生产车间的各类担保金、履约金和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除外)。新引进工业企业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用水、用电、用气开户费,在项目按合同约定投产后给予所缴费用同等额度50%的奖励,按合同税收达标后再给予所缴费用同等额度50%的奖励。消防、人防、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不得强制工业企业使用指定设备。(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察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

三、建立挂牌保护制度。各单位不得对在建工业企业项目进行重复检查、随意罚款和擅自下达停工令。除安全生产等紧急情况需进入企业检查外,全县所有部门单位到工业企业进行检查,必须填写《湖南省涉企检查备案表》,在进入企业检查前报县优办备案。(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察局)、县发改局)

四、加强人才引进与培养。园区负责摸清每家入园企业用工需求,并加强与各乡镇对接,由各乡镇、村(社区)负责在所在地宣传、招工。县人社局负责为新引进工业企业免费主办两次以上招工专场,并为其新聘人员免费提供就业培训或专业培训。企业自行对招聘的专业人才或员工进行专业培训的,按相关政策给予企业补贴。给予新引进规模工业企业缴纳“五险”过渡适应期,期内优先企业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园区负责为入园企业配套可供租赁的职工宿舍。对在企业工作三年以上,新评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高级技师、高级技工职称的,由县财政奖励职称获得者1万元。支持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建设产学研用合作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设立的博士工作站、省级以上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协同创新中心等创新机构,每家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和工信局、桃江经开区、各乡镇)

五、鼓励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对当年新“入规”企业(注销后新注册的除外),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从2017年起,规模企业当年引进单台价款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不含税价)的重大先进基础机械、电子基础件、重大成套技术装备等先进设备,给予5%的财政补贴,单个企业(集团)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工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科技厅认定、科技部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5万元。企业获得发明专利且转化生成产品的,每项奖励5万元;企业职工以个人名义获得发明专利且转化生成产品的,每项奖励2万元。装备制造、新材料、食品药品、竹木、有色金属等主导产业建立的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工业产品会展平台、检测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和工信局、县统计局)

六、支持工业企业融资和上市。对拟上市企业,按《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江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桃政发〔2016〕13号)给予政策扶持;由县政府召开县长专题办公会,组织相关部门“一事一议”,为企业提供政策及相关支持。在申报项目上,对上市企业给予优先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类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面临暂时资金困难的重点工业企业不降低现有授信额度;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但在警戒线以下的重点工业企业不降低信用等级;对出现清偿性风险,但长期盈利能力强、技术先进的企业,不搞“一刀切”式抽贷。建立银行恶意抽逃贷款和财政存款挂钩的联动机制,银行对工业企业的恶意抽贷、压贷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门转出高于抽贷额的财政性存款。建立“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由县财政、桃江经开区按比例出资建立,具体操作细则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桃江支行、县财政局、县科技和工信局、桃江经开区)

七、支持工业企业促销。本县工业企业合格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和推广目录,县内政府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采用县内企业产品。对新获得马德里商标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成功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奖励30万元。鼓励工业企业扩大外贸出口,对新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年出口在100万-300万(不含300万)美元、300万-500万(不含500万)美元、500万-1000万(不含1000万)美元、1000万-3000万(不含3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凡参加国(境)外各类贸易展销会等产品促销活动,并经县科技和工信局、县商务和粮食局、县财政局确认的,每个企业每年补贴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和工信局、县市场和质监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和粮食局)

八、支持工业企业“创安”。新创建安全标准化三级、二级、一级的工业企业(矿山、烟花和危化品企业除外),由县财政分别补贴1.5万元、3万元、5万元工作经费。到期后复审达标的,分别补贴0.5万元、1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仅适用于税收解缴关系在县内的诚信守法经营的规模工业企业和入园工业项目(矿山企业、烟花企业、物流企业和产业平台项目除外)。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各责任单位核定、公示,按《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江县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桃政办发〔2016〕94号)和科技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使用范围进行安排后,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对上述有关措施进一步细化,出台具体操作办法,确保落实到位。县本级其他支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由县财政局、县科技和工信局负责组织实施,县财政局负责监管和绩效评估,县审计局负责跟踪审核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