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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来源:县政府办???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6-12-15???字体大小: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促进投资者在我县投资项目,加快县域经济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涵盖产业范围:1.工业项目包括:竹木加工、装备制造、新型材料生产、清洁能源开发、食品药品加工等;2. 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文化旅游、电子商务及服务外包、商贸物流、城市综合体(住宅类房地产项目除外)等;3.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鼓励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和我县产业布局规划,投资强度、环保、安全等方面均需达到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具有合法用地手续,同时符合以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件:
  (一)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二)投产后年新增纳税100万元以上;
  (三)投产后年新增产值或新增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
  (四)新安置劳动力就业500人以上。
  第四条引进工业项目扶持政策
  (一)用地建设项目
  1. 资金扶持政策。投资商依法取得土地,按照国土部门挂牌价格出资摘牌和缴纳相关税费,根据投资强度不同,分档给予资金扶持:
  ①投资强度在80-120万元/亩(含80万元/亩)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8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
  ②投资强度在120-160万元/亩(含120万元/亩)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6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
  ③投资强度在160-200万元/亩(含160万元/亩)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5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
  ④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含200万元/亩)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4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
  上述扶持资金在企业正式投产,并经审计部门确认投资强度后,于当年予以扶持到位。
  2. 规费收取。凡本规定所涵盖的工业类项目厂房、办公用房和集体宿舍建设,按10元/平方米包干收取所有并联项目的报建费用。
  (二)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项目
  1. 租金标准。标准化厂房基准租金标准原则上按市场价格执行,市场租金价格每3年调整一次,由各园区管委会及时公布。
  2. 扶持条件
  ①对在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1年内成为规模以上企业且租赁期限三年以上的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工业项目,第一年免租金。
  ②投产后年纳税额在200-280元/平方米(含200元/平方米)的规模以上企业,当年租金优惠50%(先交后返)。
  ③投产后年纳税额达到280元/平方米的规模以上企业,当年租金全免(先交后返)。
  ④企业根据自身需求,需要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可按标准化厂房建设成本价进行购买.
  第五条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扶持政策。投资商应先依法取得土地,按照国土部门挂牌价格出资摘牌和缴纳相关税费。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该地段同类性质用地基准地价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上述扶持资金在企业正式投产当年予以扶持到位。
  第六条引进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政策。自缴纳税收年度起前5年按实际上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100%给予等额资金扶持。
  第七条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以福布斯公布为准)及行业龙头企业(前六名以内),且在我县设立区域性生产、销售及结算总部的,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年创税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在上述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对落户我县且本规定所涵盖的符合国家扶持政策并有专项扶持资金的投资项目,由相关部门积极向上级争取扶持资金,争取的扶持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第九条对落户我县且本规定所涵盖的投资项目,实行封闭式管理,由县政务中心一站式收费,每个项目明确“一名领导、一支队伍、一套方案”全程定向开展支持服务工作。
  第十条外来投资者和在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非桃江籍员工及其家属均享受桃江市民待遇,其生活福利、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保障、景区游览等均与桃江市民同等对待。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明确的扶持政策,由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并督促相关部门、园区及乡镇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负责处理外来投资者投诉,接到外来投资者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投资企业的审批事项时,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批手续的,应追究主管负责人的责任;故意刁难、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成功引进本规定所鼓励的投资项目落户我县的,对项目引进中介人的奖励,按照《桃江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桃办发〔2016〕8号)实施。
  第十四条县人社部门建立全县劳动力资源档案,通过定向招工、定向培训等方式积极协助企业招收、培训各类技工、普工。
  第十五条桃江县域内企业在桃江再投资项目可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江县鼓励投资办法>的通知》(桃政发〔2012〕9号)即行废止。其他支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