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13400/2018-00158 | 发布时间: | 2018-01-08 |
文 号: | 桃政办发〔2017〕65号 | 是否失效: | 有效 |
发布单位: | 登记日期: | 2017-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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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DR-2017-010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桃江县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桃江县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水库渔业利用,切实强化对水库水质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3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对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结合桃江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生态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规范我县水库渔业利用,走生态、健康、品牌渔业发展道路。切实强化对养殖品种、方式、容量和生产投入品的有效管控,强化对水库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效防止水库水质污染,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1. 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工作。水库产权单位为直接责任单位,水库产权不明晰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2. 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水库主要功能的不同,将水库分为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含后备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和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水源的山塘)和非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两大类,并进行相应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为克上冲水库、碧螺水库和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水源的水库。后备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为桃花江水库、罗溪水库。
3. 依法行政原则。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依法行政。
4. 维护稳定原则。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维护稳定的关系,按照“依法依规、统一协调”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稳定。
(三)实施范围
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工作实施范围为全县所有小(Ⅱ)型及以上水库和为农村饮水安全提供水源的山塘。对其他山塘养殖,各乡镇可参照本实施方案逐步推行。
(四)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9年底,通过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全县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全面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域功能Ⅱ类及以上标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域功能Ⅲ类及以上标准;其他水库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域功能Ⅳ类及以上标准。水库渔业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全面达到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标准。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水库放养量
按照水库渔业面积估算水库鱼产量和鱼种投放量,严禁超负荷放养。多年达不到设计正常水位的水库,按死水位至连续多年平均水位的2/3高程处相应的水面面积作为渔业面积,新建水库的渔业面积采用核定设计养鱼面积。根据渔业面积大小可按>10000 hm2、1000—10000 hm2、100—1000 hm2、≤100 hm2将水库划分为四个等级。Ⅰ级水面的水库鱼产量为150㎏/hm2以下、Ⅱ级水面为300㎏/hm2以下、Ⅲ级水面为600㎏/hm2以下、Ⅳ级水面可大于600㎏/hm2。
(二)严格规范渔业投入品使用
全县饮用水水源地水库禁止一切投肥行为;在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所有投饵养殖。全县鱼药使用应符合《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提倡生态综合防治和使用生物制剂、中草药类药物防治鱼类病害。
(三)全面整治水库网箱、网围、网栏养殖
全县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采用网箱、网围、网栏养殖方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二级保护区和后备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内严禁新增网箱、网围、网栏养殖,现有的网箱、网围、网栏养殖要全部退出。
(四)积极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
在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实行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实行“放鱼养水”,以鱼控草、以鱼控藻,促进以渔净水,改善水域水质环境,走生态、健康、品牌渔业发展之路。养殖鱼类应以滤食性鱼类为主,其中鲢、鳙、三角鲂等滤食性鱼类的投放比例应占到80%—90%。鱼种投放宜投放1龄以上规格的鱼种,种质符合GB/T11777的规定。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要利用会议、标语、宣传车、广播电视媒介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义,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水库现有承包养殖者的支持,确保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工作有序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所辖区域的小(Ⅱ)型及以上水库综合利用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登记造册。
(二)明确责任,签订责任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水库相关单位或个人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确保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监管,保护资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畜牧水产局、县水务局要组织力量严格水库执法管理,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和破坏水库渔业资源的行为;加强对病死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维护水库水域公共安全,保护水库渔业资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县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牵头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相应加强组织领导,并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二)落实资金支持
由县财政局牵头,整合相关资金,支持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的实施。保障落实相关工作经费,确保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监督检查
县畜牧水产局、县水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切实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县畜牧水产局负责将饮用水水源地水库纳入鱼类人工增殖放流范围,规范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县水务局负责水库水质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养殖合同解除的监管;县环保局负责渔业水域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和中型水库水质的定期检测和其他水库水质的不定期检测,检测结果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异常情况及时通报县畜牧水产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水库运输的安全监管。
(四)建立长效机制
完善水库资源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强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向水库投肥、排放污水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水质达标的水库,在水库周边设立公示牌,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坚决防止水库水质再次污染,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管理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