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13400/2017-114230 | 发布时间: | 2017-12-25 |
文 号: | 桃政办发〔2017〕62号 | 是否失效: | 有效 |
发布单位: | 登记日期: | 2017-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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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DR-2017-01018
桃花江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桃江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2017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
桃江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决策部署,按照环境保护部2017年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检查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益阳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益环函〔2016〕19号)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从根本上整治桃江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确保全县饮用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二、整治范围
桃江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个一级保护区和一个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为一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二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的资江河道水域;桃花江入资江口上溯250米至第一座桥下水域以及水域边界至两岸防洪堤迎水面堤肩之间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上溯2000米,下边界下延200米的资江河道水域;桃花江一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上溯2500米的水域以及水域边界到防洪堤背水坡堤脚之间的陆域和桃花江水域边界至两岸防洪堤公路背水侧陆域。
三、目标任务
在2018年6月底以前,取缔一、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清拆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无关的项目;规范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航标、警示牌和宣传牌;修改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制度,落实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质体系,开展预案演练;加强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四、工作职责
为扎实落实饮用水水源整治任务,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牵头负总责,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具体抓,县纪委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桃花江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文体广新局、县卫计局、县市监局、县安监局、县畜牧水产局等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既要分工明确,又要整体联动。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饮用水水源整治专项行动的行政监察。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
桃花江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做好此项整治工作的具体落实。
县发改局:负责制定沿江两岸产业布局政策和规划;积极争取流域污染治理资金。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维护整治工作现场秩序。
县财政局:负责整治工作的经费保障,并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中项目用地保障,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资源开采区域范围。
县环保局:负责整治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定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方案;起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演练;协调取缔排污口和违章建筑工作;依法打击保护区范围内的非法排污行为;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全分析监测,加强监察、监测能力建设;负责制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交通警示牌。
县住建局:加强城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管;设置水源保护区界标和围栏;在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时,导入饮用水水源保护方案的相关内容;督促自来水公司严格执行入水和出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建立水质全分析监测制度;加强对水源保护区污水管网的巡查,分析问题并及时报告。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向资江流域城区段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为;对违法违章建筑进行依法拆除。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资江航道设置航道警示牌,加强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管理;负责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水务局:负责制定水资源保护利用的相关规划;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法采砂的违法行为;取缔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河道、河床的清理以及清除河床内的非法建筑。
县文体广新局:负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游泳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供水监测;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应急演练。
县市监局:负责清查和依法吊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经营户的证照。
县安监局:负责整治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有关单位按照安全规程操作,狠抓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禁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渔船从事捕鱼作业;指导桃花江镇人民政府开展保护区内畜禽退养工作。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17年7月1日—2017年7月31日),准备阶段。
(一)召开桃江县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
(二)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能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2017年8月1日—2018年5月31日),集中整治阶段。
各相关单位按照《桃江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重点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的要求整治到位。同时,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测能力建设,确保在2018年5月31日前具有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全分析的监测能力。
第三阶段(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30日),检查验收阶段。
针对整治行动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相应措施,开展回头看,巩固整治成果。
六、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大力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的先进典型,定期通报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公开曝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二)加强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是关系到全县饮用水安全的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
(三)强化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各相关单位要明确目标任务,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具体项目、落实到具体人员,统一行动。县纪委监察局要加强整治行动中的行政监察,保证政令畅通。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整治行动中的督查,督促各项整治任务的完成。
附件:桃江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重点任务分解表
附件
桃江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重点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存在问题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整治要求 | 完成时限 |
1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标牌设置不规范。 | 县环保局 | 县交通运输局、桃花江镇人民政府 | 负责制作安装保护区范围内的界标、宣传牌、航标。 | 2017年12月31日前 |
2 | 一级保护区未设置围栏。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桃花江镇人民政府 | 负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一水厂处)设置围栏。 | 2017年12月31日前 |
3 | 穿越二级保护区的桥梁未按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方案要求设置相关设施和制定应急预案。 | 县城管执法局 | 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桃花江镇人民政府、 | 负责在保护区陆域范围内的一桥、二桥、三桥设置交通警示牌、危化警示标志、防护网、应急池,导流管、监控网络等设施,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 2018年5月31日前 |
4 | 生活废水未进入污水收集管网排入一级保护区。 | 县住建局 | 桃花江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 | 对原种子公司的排污管道进行截污,对一水厂取水点周边的居民的生活废水进行收集,确保上述区域内的生活废水全部收集进行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 2018年5月31日前 |
5 | 一级保护区内存在种植和放牧等问题 | 桃花江镇人民政府 | 县城管执法局、县水务局 |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从事蔬菜种植(资江与桃花江交汇处的两岸)和牛羊放养(二水厂取水口周边)。 | 2017年12月31日前 |
6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水厂周边)有渔船停泊。 | 县畜牧水产局 | 县住建局、县自来水公司 | 建停船码头,规范渔船停泊。 | 2017年12月31日前 |
7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有两艘趸船停靠; 原牛潭河船厂处有废船依靠。 | 县交通运输局 | 桃花江镇人民政府 | 对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两艘趸船(从事过水上餐饮)和原牛潭河船厂处的废船进行拆除;禁止船舶滞留保护区。 | 2017年12月31日前 |
8 | 保护区范围内有违法违章建筑未进行拆除。 | 县城管执法局 | 桃花江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内与供水设施无关的违法、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 2017年12月31日前 |
桃花江镇人民政府 | 县水务局 | 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床内与供水设施无关的违法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 2017年12月31日前 | ||
县住建局 | 桃花江镇人民政府 | 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非法搅拌站(七星河附近)进行取缔关闭 。 | 2017年12月31日前 | ||
9 | 取水口设置不符合要求。 | 县住建局 | 桃花江镇政府、县自来水公司 | 按核电码头环评批复要求,二水厂原取水口必须上移289米。 | 2018年5月31日前 |
10 |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氮肥厂段)有两家豆制品加工厂废水排入资江。 | 县环保局 | 县市监局 | 对两家豆制品加工厂进行取缔关闭。 | 2017年12月31日前 |
11 |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氮肥厂段)有砂石场废水排入资江。 | 县水务局 | 桃花江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排污口进行取缔。重点对保护区范围内的砂石场进行清理和取缔。 | 2017年12月31日前 |
12 |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牛潭河村附近)有9家养鸡场。 | 桃花江镇人民政府 | 县畜牧水产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 | 对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9家畜禽养殖场进行退养,拆除生产设备设施;加强巡查,防止死灰复燃。 | 2017年12月31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