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13400/2017-110831 | 发布时间: | 2017-11-03 |
文 号: | 桃政发〔2017〕15号 | 是否失效: | 有效 |
发布单位: | 登记日期: | 2017-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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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DR-2017-00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桃单位: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6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6〕46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750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的通知》(湘建人教〔2016〕175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下放建筑业部分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建建函〔2014〕25号)、《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6〕26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益政发〔2017〕8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和其他职权事项(2017年第二批)的通知》(益政发〔2017〕9号)等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衔接取消29项行政审批项目,新增46项行政审批项目、调整48项行政审批项目,公布桃江县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项目85项。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和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完成行政审批流程梳理和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桃江县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9项)
2.桃江县人民政府增加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
3.桃江县人民政府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8项)
4.桃江县地方税务局权力清单(85项)
桃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
附件1
桃江县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9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 县人社局 |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4号) | 对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协议管理,进一步规范的医疗行为,强化工伤住院人员的身份核查,严格出、入院标准,严禁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行为,建立工伤参保人员入院报告制度,重点核查医疗费用过高及可疑住院病例,遏制小伤大养等行为。 加强与协议医疗机构的沟通,多进行调研走访,听取医疗机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方便工伤职工就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同时,加强住院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实行有重点地跟踪管理,严格按照“三个目录”要求诊疗救治。 |
2 |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处罚 | 县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六条 |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与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逾期不改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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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或逾期未办验收手续的处罚 | 县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七条 |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打击与巡查力度,严厉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逾期不改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 |
4 |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原其他行政权力“学校章程修改、专业设置、课程开设、教材选用、学籍、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等的监督管理”子项。 |
5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原其他行政权力“学校章程修改、专业设置、课程开设、教材选用、学籍、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等的监督管理”子项。 |
6 | 校车使用许可 | 县教育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7 | 公章刻制审批 | 县公安局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要修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
8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子项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取消失去法律依据的“县管水土保持项目”适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审批。 |
9 | 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 | 县水务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
10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 县科技和工信局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 2017年4月1日起停止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收费。 |
11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 县科技和工信局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 2017年4月1日起停止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收费。 |
12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分配 | 县科技和工信局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 2017年4月1日起已取消。 |
13 | 组织机构代码新办、变更、换证及年报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利用“五证合一”改革加强事后监管。 |
14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和其他职权事项(2017年第二批)的通知》(益政发〔2017〕9号)附件5《市政府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17年第2版)第34项的子项 | 取消后,“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由市质监局负责办理。 加强日常监管,促进资格认定到位。 |
15 | 广告经营资格登记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法》 《外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 | 原行政许可“企业(含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核准登记和广告经营资格登记”的子项。 |
16 | 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消登记的农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县农业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项 | 依据新的法律法规重新设立行政处罚。 |
17 | 生产、经营包装袋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县农业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项 | 依据新的法律法规重新设立行政处罚。 |
18 | 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县农业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依据新的法律法规重新设立行政处罚。 |
19 | 农药登记证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农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县农业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项 | 依据新的法律法规重新设立行政处罚。 |
20 |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县农业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项 | 依据新的法律法规重新设立行政处罚。 |
21 | 假冒、伪造、转让农药(临时)登记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县农业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依据新的法律法规重新设立行政处罚。 |
22 | 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 县农业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 依据新的法律法规重新设立行政处罚。 |
23 | 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 | 县农业局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 依据新的法律法规重新设立行政处罚。 |
24 |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审批 | 县史志 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与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关于公布取消、暂停、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益阳市政府令2013年第3号)附件2《取消或暂停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40项 | 加强规范管理、社会监督。 |
25 | 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 县统计局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第二十五条 | |
26 | 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县统计局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第二十八条 | |
27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 | 县残疾人联合会 |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第十三条 | 改由县地税局征收。 |
28 | 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审批 | 县发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第二款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六条 | 原其他行政权力“依据《省定价目录》和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属于县级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子项。 |
29 | 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三十条 | 依据新的法律法规重新设立行政处罚。 |
附件2
桃江县人民政府增加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县城管执法局 | |
2 | 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县城管执法局 | |
3 | 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县城管执法局 | |
4 | 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县城管执法局 | |
5 | 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县城管执法局 | |
6 | 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县城管执法局 | |
7 | 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县城管执法局 | |
8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县城管执法局 | |
9 | 电动车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编号手续,领取编号牌、行车证;电动自行车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手续,领取行驶证;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未按照交通信号和规定时速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县城管执法局 | |
10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三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县农机局 | 原权力清单清理漏登,补录。 |
11 | 广告发布登记 | 行政许可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局89号令)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6〕256号)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依据新的法律 法规设立。 |
12 | 汽车销售管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2017年第1号令)第二十九条 | 县商务和粮食局 | 依据新的法律 法规设立。 |
13 |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2017年第1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县商务和粮食局 | 依据新的法律 法规设立。 |
14 |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县农业局 | 依据新的法律 法规设立。 |
15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场所 | 行政强制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县农业局 | 依据新的法律 法规设立。 |
16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县农业局 | 依据新的法律 法规设立。 |
17 |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县农业局 | 依据新的法律 法规设立。 |
18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县农业局 | 依据新的法律 法规设立。 |
19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县农业局 | 依据新的法律 法规设立。 |
20 |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县农业局 | 依据新的法律 法规设立。 |
21 |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县农业局 | 依据新的法律 法规设立。 |
22 |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县农业局 | 依据新的法律 法规设立。 |
23 |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县农业局 | 依据新的法律 法规设立。 |
24 |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县农业局 | 依据新的法律 法规设立。 |
25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县农业局 | 依据新的法律 法规设立。 |
26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县农业局 | 依据新的法律 法规设立。 |
27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县农业局 | 依据新的法律 法规设立。 |
28 |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检年审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第十五条 | 县残疾人联合会 | 依据新的法律 法规设立。 |
29 | 省级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 县林业局 | 市直接下放。 |
30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 | 县文体广新局 | 市直接下放。 |
31 | 出口货物退税审批 | 行政许可 |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税总发〔2014〕155号) | 县国家税务局 | 市直接下放。 |
32 | 资源税减免审批 | 行政许可 | 《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 | 县地方税务局 | 市直接下放。 |
33 |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额在30万元以下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 县地方税务局 | 市直接下放。 |
34 | 房产税困难年减免额在30万元以下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 《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湘政发〔2003〕14号) | 县地方税务局 | 市直接下放。 |
3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和其他职权事项(2017年第二批)的通知》(益政发〔2017〕9号)附件5《市政府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17年第2版)公布下发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1项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市委托下放。 |
36 | 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6号) | 县住建局 | 依据新的法律 法规设立。 |
37 | 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 县文体广新局 | 原权力清单清理漏登,补录。 |
38 | 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含备案和核实)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6号) | 县住建局 | 依据新的法律 法规设立。 |
39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 县住建局 | 原权力清单清理漏登,补录。 |
40 | 对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县住建局 | 原权力清单清理漏登,补录。 |
41 |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倒灌瓶装燃气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县住建局 | 原权力清单清理漏登,补录。 |
42 | 对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十二条 | 县住建局 | 原权力清单清理漏登,补录。 |
43 | 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的审批及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湘财综改〔2009〕3号) | 县财政局 | 原权力清单清理漏登,补录。 |
44 | 对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综改〔2012〕4号)第十六条 | 县财政局 | 原权力清单清理漏登,补录。 |
45 | 指导和协调本级招投标工作、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 行政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 | 县发改局 | 原权力清单清理漏登,补录。 |
46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3号) | 县发改局 | 原权力清单清理漏登,补录 (含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审批)。 |
附件3
桃江县人民政府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8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普通护照核发或变更、加注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第十条 | 实施依据调整。 |
2 |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签注 | 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 项目名称调整,原名称为“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告证核发”。 |
3 | 台湾、大陆两地居民往来通行证签发、签注 | 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六条 | 项目名称调整,原名称为“台湾、大陆两地居民往来通行证签发、签注及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
4 |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或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 实施依据调整。 |
5 | 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 实施依据调整。 |
6 | 户口登记、事项变更、迁移、注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条、第十七条 《益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 | 实施依据调整。 |
7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 县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项目名称调整,原名称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
8 | 机动车登记、检验合格标志、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校车标牌核发 |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三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部分项目不再收费: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抵押登记;满分学习培训费;校车标牌。 |
9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条例》 《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 项目名称调整,原名称为“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
10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项目名称调整,原名称为“食品流通许可”。 |
11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 | 项目名称调整,原名称为“餐饮服务许可”。 |
12 | 权限内企业核准登记(含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第九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 | 项目名称调整,原名称为“企业(含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核准登记和广告经营资格登记”。 |
13 |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 项目类型调整:原项目类型为“行政确认”调整为“行政许可”。 |
14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县住建局 县气象局 县水务局 县交通运输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6号) | 实施主体调整: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由县住建局、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按照各自权限审核。 气象部门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15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县住建局县气象局 县水务局 县交通运输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6号) | 实施主体调整: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由县住建局、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按照各自权限审核。 气象部门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16 | 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 | 县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五十一条 | 实施依据调整。 |
17 |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县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 实施依据调整。 |
18 | 无证生产烟草制品的处罚 | 县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实施依据调整。 |
19 | 无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 县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实施依据调整。 |
20 | 无证批发烟草制品的处罚 | 县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五十六条 | 实施依据调整。 |
21
| 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 | 县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 实施依据调整。 |
22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县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 实施依据调整。 |
23 | 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 县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五十九条 | 实施依据调整。 |
24 |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县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二十六条、第六十条 | 实施依据调整。 |
25 | 从无证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 县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 | 实施依据调整。 |
26 |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的处罚 | 县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实施依据调整。 |
27 |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处罚 | 县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实施依据调整。 |
28 | 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县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五十条、第六十四条 | 实施依据调整。 |
29 | 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 | 县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第37号令)第四十四条 | 实施依据调整。 |
30 | 非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 | 县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第37号令)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 | 实施依据调整。 |
31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 | 县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第37号令)第五十四条 | 实施依据调整。 |
32 | 使用涂改、伪造、变更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 | 县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第37号令)第五十六条 | 实施依据调整。 |
33 | 不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处罚 | 县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第37号令)第四十二条 | 实施依据调整。 |
34 |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手续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 县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第37号令)第五十七条 | 实施依据调整。 |
35 | 不办理停业手续或者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县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第37号令)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 实施依据调整。 |
36 | 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 | 县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第37号令)第三十四条 | 实施依据调整。 |
37 | 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 | 县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四十七条 《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实施依据调整。 |
38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县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 | 下放乡镇项目具体实施内容调整。 |
39 | 燃气企业经营网点许可 | 县住建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实施依据调整。 |
40 |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 | 县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实施依据调整。 |
41 | 城市规划技术论证 | 县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条 | 项目名称调整,原名称为“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日照分析”。 |
42 | 对新改扩建供水工程项目 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以及未取得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 | 县住建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卫计委令31号)第二十八条 | 实施依据调整。 |
43 | 对本级非税收入的检查 | 县财政局 | 《湖南省非税收入稽查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实施依据调整。 |
44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 县发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 | 实施依据调整。 |
45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县发改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湘政发〔2017〕21号) | 实施依据调整。 |
46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县发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二条、第三条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湘发改环资〔2017〕22号) | 实施依据调整。 |
47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县发改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 实施依据调整。 |
48 | 拆除人防工程、通讯警报 | 县人防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项目名称调整,原名称为“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受破坏程度认定和拆除审批”。 |
附件4
桃江县地方税务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85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2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3 | 纳税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4 | 扣缴义务人违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5 |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6 |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采取上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7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8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9 | 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10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11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12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13 | 未经有权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指定,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14 | 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15 |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16 |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17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18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19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20 | 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21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22 | 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违反规定,未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的;重用已贴用的印花税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23 | 未按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和保管发票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24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25 | 虚开发票的;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26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27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28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29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30 |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31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32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33 | 扣押、查封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34 |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35 |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36 |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37 | 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38 | 资源税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39 |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县地方税务局 | |
40 |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 县地方税务局 | |
41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42 | 房产税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43 | 印花税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县地方税务局 | |
44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县地方税务局 | |
45 |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县地方税务局 | |
46 | 车船税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47 | 契税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48 | 耕地占用税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49 |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50 |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51 |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人民政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13号) | 县地方税务局 | |
52 |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53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九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54 | 工会经费的代征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3〕25号)第四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55 | 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暂停征收)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36号)第七条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第三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56 | 税(费)滞纳金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57 |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手续费支付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58 | 税务登记(办理、变更、扣缴登记、换验证)确认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59 | 特别纳税事项调整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60 | 纳税申报方式确认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61 | 关联方之间债务重组确认所得或损失的核准 | 行政确认 |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62 | 纳税担保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63 |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64 | 非正常户管理 | 行政确认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65 | 发票领购(资格、用量、种类)确认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66 | 具名发票印制审核(资格、票样)确认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67 | 发票真伪鉴定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68 | 税务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69 | 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70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71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72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73 |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机构变更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四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74 |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75 | 对受托代征单位的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76 | 涉税违法行为公告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77 | 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78 | 税(费、基金)优惠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79 | 纳税评估 | 其他行政权力 |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三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80 | 收缴(停售)发票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81 | 对纳税人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监管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82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 县地方税务局 | |
83 | 资源税减免审批 | 行政许可 | 《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 | 县地方税务局 | 市直接下放 |
84 |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额在30万元以下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 县地方税务局 | 市直接下放 |
85 | 房产税困难年减免额在30万元以下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 《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湘政发〔2003〕14号) | 县地方税务局 | 市直接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