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6-10-10???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桃人社发〔2016〕36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中共桃江县委办公室、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江县鼓励全民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桃办发[2014] 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相关工作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经研究,决定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桃江县支行的分管领导联合成立“桃江县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桃江县创业担保贷款指导中心(简称指导中心,下同)”,办公地点设县就业局。
二、明确目标任务
根据市政府及县政府下达我县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任务和省财政厅预拨贴息资金规模,明确当年度目标任务。
三、政策规定
根据银发[2016] 202号、湘政办发〔2009〕34号、桃办发[2014] 15号等文件精神,我县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按如下政策执行。
(一)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的对象范围:城镇登记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上述群体中的创业人员完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条件的纳入中央财政贴息范围,上述群体中创业人员以及其他群体创业人员基本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条件、经营项目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纳入县级自主政策贴息扶持范围。
(二)创业担保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创业担保贷款须用于创业项目流动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其利率可在基准利率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
(三)贴息标准和贴息资金来源:对符合条件和贴息标准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符合部颁条件的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5%,地方财政承担25%;自主政策扶持人员贴息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四)担保基金管理: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的比例为1比5,超过此比例时应严格控制新增贷款规模,并逐年增加担保基金,达到要求为止。
(五)其他规定和要求
1、申请人必须是非公职人员,必须是首次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2、所贷款项必须是用于在本县范围内创办经济实体的创业项目的流动资金,创业项目必须是规定贴息范围内的微利经营项目(详细目录见附件三),不包括矿山开采与冶炼企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享受国家特殊政策专供商品经营项目、高危项目、高污染环评未达标项目、高利暴利项目、国家政策规定控制的特种行业、其他不支持的项目;
3、失地农民申请人必须是被国家征用土地且签订了征地协议的,外出务工返乡创业农民工必须由其户口所在乡镇提供相应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的,纳入地方财政贴息范围;
5、申请人的申报资料(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一)不齐、不真实的不予审核通过;
6、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贴息;
7、非当年申报当年放贷的、跨年度放贷的、先贷款后申报的不予贴息;
8、贷款人的贷款资料、贴息资料(贴息材料清单见附件二)不齐和不规范的,非信贷系统机打利息结算单的不予贴息;
9、贷款人的利息结算单未按季上报超过一个季度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贴息资格而不予贴息;
10、提前还款的将被视为自行取消贴息资格,从还款之日起停止贴息;延期还款的,从贴息期到期之日起不再贴息;
11、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贴息资格并追回已贴利息;
12、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贴息。
四、工作步骤
(一)申报和审核阶段
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经乡镇人社中心负责资格初审后,报县指导中心、财政部门审核审批。
(二)履行担保程序阶段
根据湘人社发〔2013〕12号文件关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继续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专项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负责审核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对贷款进行管理”的规定,由县就业局设立“桃江县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中心(简称担保中心,下同)”,按文件规定负责贷款的担保业务事项。
(三)银行调查和放贷阶段
承办金融机构对经指导中心、财政部门资格审核后的贷款申请人个人信用、项目经营及风险情况、偿还能力进行调查并签署放贷意见后,按照创业担保贷款的要求和金融机构信贷规定发放贷款。
(四)贴息申报阶段
贷款人在放贷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合同、贷款凭证的复印件与放贷银行签署意见后的申报材料交回指导中心审核、确认;贷款人按金融机构要求自行垫付利息,季末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利息结算单复印件报送指导中心审核、汇总、存档备查;指导中心应及时将审核情况通报放贷银行;放贷银行于季末统计、汇总本行创业担保贷款情况后将贴息统计明细报表分别报送指导中心、财政部门,指导中心审核、汇总后将金融机构贴息统计明细报表、贴息汇总报表以及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门。
(五)信息录入及贴息资金核拨阶段
季末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指导中心按照“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向财政部门提交贴息明细报表(含电子文档),财政部门复核后录入信息系统,统计贴息资金需求额度并向上申报贴息资金,待资金到位后按拨款程序拨付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及时分划到贷款人指定账户。
五、工作职责:
1、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并督促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指导、协调。
2、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指导中心:负责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具体落实和工作实施,负责对申请人资格、创业形态等情况的具体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负责全县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使用、贴息等情况的统计、审核、汇总,负责各类台账的整理、管理。
3、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中心:负责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协议,按协议履行双方义务;负责办理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负责担保基金管理,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程序启动担保基金代偿。
4、乡镇、社区人社中心:负责收集、初审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后向指导中心推荐;负责提供返乡创业农民工证明。
5、人社局: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负责全县放贷规模的统计和掌控。
6、财政部门:会同人社等部门制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全县贴息规模的控制,负责担保基金的筹集和管理,负责贴息资金、奖补资金的筹集和拨付以及报表的汇总、上报。
7、人民银行桃江县支行: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创业担保贷款管理规定和措施,负责金融机构之间、银政部门之间的协调,负责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监管。
8、承办银行:负责借款人个人信用、经营情况、贷款风险、偿还能力的调查并签署放贷意见,按创业担保贷款要求和银信部门信贷规定发放贷款;加强贷款管理并对贷款安全负责,确保贷款资金按时收回;负责为借款人提供信贷系统机打利息结算清单,负责向指导中心、财政部门报送本行贴息资金统计报表,负责分划本行贴息资金。
六、工作要求
1、在各个工作环节,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和政策要求。
2、做好统计、预测工作,严格控制贷款发放规模。
3、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4、认真审核把关,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确保年度任务按时完成。
5、热心为民办实事,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七、其他说明
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没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本年度内上级出台新的文件规定的,本通知与新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新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前生效的小额担保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到贷款到期日为止。本通知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申请人须报送的申报资料和报送要求
2、贷款人须报送的贴息资料和报送要求
3、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的经营项目目录
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桃江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桃江支行
2016年9月26日
附件1:
申请人须报送的资料和报送要求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和创业培训证复印件;
3、经营场地租赁协议或自有房产作为经营场地的产权证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用报告;
5、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人证明、大学毕业证、军人退役证、失地农民征地协议复印件和农民工返乡创业证明原件;
6、创业贷款审批表、申请报告、创业计划书、自有资金证明等;
报送要求:上述资料须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乡镇、社区人社中心、县指导中心审核,有关证件需提供原件查验。
附件2:
贷款人须报送的贴息资料
1、金融机构签署意见后的申报材料,一份留存放贷银行,一份随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复印件,在放贷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指导中心;
2、贷款人按放贷银行要求按月自行垫付贷款利息,取得信贷系统机打利息结算清单后在每季度末10个工作日内报送指导中心。
报送要求: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且超过一个季度的,不予受理、不予贴息或视同自行放弃贴息资格。
附件3: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的经营项目范围
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支持的经营项目: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竹木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纸制品业、印刷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材料回收加工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家庭服务、托儿所、洗染服务、理发美容保健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摄影扩印服务、修理与维护、清洁服务、其他居民服务等。
不包括矿山开采与冶炼企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享受国家特殊政策专供商品经营项目、高危项目、高污染环评未达标项目、高利暴利项目、国家政策规定控制的特种行业、其他不支持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