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来源:县公安局???作者:县公安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5-11-11???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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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公安局、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就业、户箱管理等制度进行了较大调整。
为适应新的形势,
简化学生户口迁移手续,
根据公安部户口迁移改革精神,
决定从2003年起调整我省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湘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和外省市普通院校录取的湘籍学生(含电大普通班和技工学校招生),
入学时可根据本人的意愿,
实行户口迁移自愿的原则。
对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由学校所在地纳入暂住人口管理,
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学校保卫部门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不发暂住证、不收暂住费。
二、湘籍农村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的,
可根据本人的意愿,
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学生农转非户口时,
户口登记机关应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簿内页加盖“因升学已农转非”条章和承办人印章,
并按年度登记造册,
保存备查。
三、入学前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毕业后,
可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直接从原籍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地落户(符合当地准入条件)。
至外省就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