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县政务公开办 | 发布时间 | 2013-03-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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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 文 号: | 桃监发〔2013〕1号 | 主 题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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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桃江县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电子监察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桃监发〔2013〕1号
各乡镇、县直机关各单位监察室:
现将《桃江县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电子监察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桃江县监察局
2013年3月28日
桃江县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电子监察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行为的监督,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湖南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规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电子监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是指县监察局和县内各单位监察室依托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对本级信息公开事项到位情况与本级政务服务全过程进行的实时监督、预警纠错、绩效测评、投诉处理和查究问责等活动。
第三条 涉密的政府信息和政务服务事项中的涉密内容,或经批准不予公开的信息,不纳入电子监察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县具有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电子监察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公平公正、分级管理、高效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监察局负责本县电子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应用推广、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指导、监督乡镇及县直相关单位监察室(以下统称单位监察室)开展电子监察工作。
第二章 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电子监察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二)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含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结果、申请示范文书等内容)在县行政审批与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情况;
(三)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系统管理情况;
(四)政务服务事项在系统运行办理情况;
(五)政务服务大厅(含分中心和乡镇政务中心)现场办公纪律作风情况;
(六)公共资源交易情况;
(七)监察机关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电子监察工作职责:
(一) 县监察局主要职责:
1.实时监督各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行为;
2.预警和纠正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违规行为;
3.监督各有关单位使用和运用系统;
4.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问题的投诉;
5.组织实施电子监察绩效评估工作;
6.其他适合实施电子监察的工作。
(二)单位监察室主要职责:
1.实时监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行为;
2.及时发现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违规行为并予以纠正;
3.及时督促查处异常信号及相关问题;
4.接受县监察局电子监察工作指导,及时办理并反馈督办事项;
5.承办本单位与电子监察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电子监察方式
第九条 县监察局和单位监察室均采取系统自动监察和人工监察相结合的办法,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进行监察,分别不同情况发出预警提示信号、黄牌纠错信号及红牌追责信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出预警提示信号:
1.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法定时限前1个工作日尚未公开的;
2.政务服务事项承诺办结日即将到期的:承诺时限在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以上的,提前2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在10个工作日以下的,提前1个工作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出黄牌纠错信号:
l.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法定时限内尚未公开的;
2.对依申请公开事项不予受理或可以公开而不予公开的;
3.政务服务事项信息未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公开的;
4.政务服务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未办结的(按规定程序已实施办件挂起的除外);
5.受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对申请人不实行一次性告知的;
6.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擅自增设办事条件或不按程序不依规定办理的;
7.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不按规定发布的;
8.单位监察室对应发出预警提示信号事项而未发出的;
9.其他违规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情节轻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出红牌追责信号:
1.对已发出黄牌纠错信号事项,超过3个工作日未纠错完毕的;
2.对县监察局督办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反馈的;
3.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的;
4.政务服务事项不纳入系统统一管理、或不使用系统办理、或录入系统的数据不真实、或实行“二次录入”的;
5.对网上行政效能投诉未予查实处理的;
6.实施或变相实施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的;
7.违规作出准予审批办理或行政处罚等决定的;
8.违规收费的;
9.不依据《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办结单》拨付资金、或办理证照、或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
10.其他违法违规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监察处理
第十条 县监察局负责对被发黄牌或红牌信号的核查处理,各单位监察室负责对本单位被发黄牌信号的纠错处理。
(一)存在行政过错被发黄牌信号的,县监察局、各单位监察室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以上方式可以并处(下同)。
(二)存在行政过错被发红牌信号的,县监察局可以约谈单位主要领导,并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2.建议停职检查;
3.建议调换工作岗位;
4.给予纪律处分。
(三)非行政过错被发黄牌或红牌信号的,由被发单位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县监察局,经核实后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对不配合甚至阻挠开展电子监察工作的单位,县监察局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约谈单位主要领导;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五)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中扣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对电子监察工作人员不履职的,县监察局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整改;
(二)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绩效评估和投诉办理
第十三条 绩效评估定期进行并通报,绩效评估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相关组织机构是否按要求设置,各项制度保障是否切实可行;
(二)系统应用。具有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职能的单位是否对接、使用系统,政务服务事项是否按要求纳入系统办理;
(三)办理流程。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是否按规定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方式办理;
(四)收费情况。是否按许可的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
(五)监督检查。单位监察室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六)廉洁从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过程中的廉洁情况;
(七)满意度。群众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的满意程度;
(八)维护管理。是否按有关技术要求和实施方案对系统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县监察局、县政务中心负责受理、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投诉。
(一)投诉按照“有诉必理、有诉必回、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和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投诉办理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投诉办理结果要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对政策咨询和不属受理范围的,要及时答复并告知投诉渠道;
(四)县监察局转交相关单位办理并要求限期反馈结果的投诉,受理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书面汇报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开展电子监察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各乡镇、县直单位应参照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县监察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