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县政务公开办 | 发布时间 | 2009-08-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索引号 | 413400/2009-00022 | 公开时限 | 服务对象 | ||
目录名称: | 文 号: | 桃政务公〔2009〕4号 | 主 题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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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桃江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桃政务公〔200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桃江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八月七日
桃江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监管,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桃江县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桃办发[200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县政府系列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上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县督查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落实执行。
第五条 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一)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擅自扩大公开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的;
(五)对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提供政府信息时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
第六条 对上述行为,按桃办发[2009]8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追究责任过程中,如发现其行为须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