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县政务公开办 | 发布时间 | 2009-08-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索引号 | 413400/2009-00021 | 公开时限 | 服务对象 | ||
目录名称: | 文 号: | 桃政务公〔2009〕3号 | 主 题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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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桃江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桃政务公〔200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桃江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已经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八月七日
桃江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政府系列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下称各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实行行政一把手领导下的工作机构负责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明确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四条 县国家保密局、县政务公开办对各单位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及时纠正,对拟公开的有异议的政府信息进行裁定确认。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保密教育,县保密工作部门适时组织培训,保密审查责任人须通过培训合格后,方可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由国家保密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 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没有确认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各单位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产生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三)单位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四)重要信息公开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公开前应由主办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十条 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定意见。不能确定的,应报至县国家保密局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先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保密审查机构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含有涉密内容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制度执行不力的,由县国家保密局、县政务公开办、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由县督查局、县监察局、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